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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歲以下禁美容手術
作者:【中央社台北27日電】 | 台灣新生報 – 2014年2月28日
衛生福利部正式公布,即日起18歲以下禁止抽脂、植髮、隆鼻、拉皮、削骨及隆乳、割雙眼皮等「美容手術」。
衛福部去年公布調查顯示,20歲以下的未成年進行醫學美容者1年約800例,其中約5%進行侵入性療程,例如拉皮、隆鼻、抽脂等在分類上屬於第三級的「美容手術」範圍。
衛福部與外科、皮膚科及整形醫學會討論,針對美容醫學定出三分類,分別是「光電治療」,如雷射、脈衝光;「針劑注射治療」如肉毒桿菌素注射、玻尿酸、膠原蛋白;「美容手術」,如隆鼻、隆胸、植髮、抽脂、拉皮、眼袋手術、雙眼皮手術、正顎手術等。
醫事司長李偉強說,考量未成年的身心發展,青少年還在發育期,因此,規定18歲以下未成年人進行美容醫學禁止項目,並自即日起生效。
李偉強說,未滿18歲者不得進行「美容手術」,包括眼部整形、鼻部整形、植髮、抽脂、削骨、臉部削骨、顱顏重整、拉皮、胸部整形(縮乳及隆乳)。
但美容手術的狐臭治療及疤痕重整手術,則不包括在禁止之列。
李偉強說,若醫師對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進行非醫療必要的美容手術,違反醫師法第28條第4款,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、50萬元以下罰鍰,得併處限制執業範圍、停業處分1個月以上、1年以下或廢止其執業執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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